本报讯(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陈毅东 蓝雅贞)“谁也不希望发生这种事,大家退一步海阔天空。”近日,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华安县人民法院黄法官的耐心调解和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得以言和。
7月25日9时许,甲某驾驶小轿车行经新圩镇高宅村至下路村路段时,与对向直行由乙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乙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乙某随后被家人送往漳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0987元。事故发生后,经华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认定,甲某负全部责任,乙某不负责任。
经查,甲某驾驶的车为儿子丙某名下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双方相约由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但因乙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双方对赔偿标准有较大分歧,导致调解工作难以开展,最终不欢而散。10月19日,乙某向华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丙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各项经济损失48998.6元。
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减轻讼累,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认为该案经过诉中鉴定具备调解的基础。随后,法官召来双方进行质证,并及时对接审管部门,委托相应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尽最大努力保证鉴定工作顺利完成。
10天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充分了解双方调解意愿后,与当事人共同核实计算方式和核定标准,并为双方进行详细释法明理和思想疏导。经过法官“法、理、情”多管齐下、反复劝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同意于一个月内赔偿乙某各项经济损失37000元;甲某、乙某分别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
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以调解,不仅使伤者及时获得赔偿金,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得到双方当事人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