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漳州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制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持续推动全市各项工作落实落地,探索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漳州模式。截至11月30日,漳州市16个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均办理1件以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案件覆盖率100%。全市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0件,其中完成案件办理22件,完成率位列全省第一;签订磋商协议待履行7件,共增殖放流30万余尾鱼苗,播增养殖田螺135.88万粒,治理河道地表水8万余立方米,疏浚排洪渠300余米,补植复绿投入10万余元,取得了很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及早部署 强化培训
今年年初,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情况市对县考核评分细则》《2021年度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情况任务分解表》,明确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及早部署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2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视频会议,要求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在2021年底前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数“零”的突破,并通过培训提高案件办理能力水平,为规范、高效办理案件奠定扎实基础。
罚款入户 规范流程
4月23日,漳州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有关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财物资金等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单独列入其他收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科目,保障专项科目资金专款专用,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印发《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流程图》,规定案件的启动、调查、专家评估、磋商、达成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履行、修复评估等案件办理环节,规范启动的证据采集和调查报告的内容格式,为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规范指引。
调度通报 帮扶指导
4月起,漳州市环委办对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直各部门的制度落实情况及工作进展实行每月调度和通报。指定专门科室、选派专家对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的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进行全过程指导,及时解决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案件规范、高效办理,为今后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案件办理提供蓝本。
“双案并处” 有效衔接
1月20日,《关于推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通知》正式印发,要求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完成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的案件,依据处罚裁量基准考虑从轻处罚。依托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系统,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作为线索移送给各派出机构,并督促开展索赔工作,推动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双案并处”、有效衔接。
部门协作 司法监督
在专家评估、协议磋商、实施履行等阶段,均邀请属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相关乡镇政府参与会商,同时邀请检察院、法院全程监督。针对采用的修复模式,邀请业务部门参加技术指导,如采用增殖放流模式的,邀请海洋渔业部门指导;采取补植复绿模式的,邀请林业部门指导。通过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司法部门监督执行,促进赔偿磋商顺利达成,提高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感。
多域融合 专家优选
立足漳州本地实际,成立拥有74名专家的设区市级生态损害赔偿专家库,其中,吸纳漳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成员43人,遴选我市生态环境系统高工以上技术专家31人。专家库涵盖林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海洋渔业等多行业多领域,为生态损害赔偿专家评估工作,提供就近、便利、专业、高效的技术支持。
拓展模式 示范带动
基于漳州“面山、临江、濒海”的地域特色,积极拓展生态损害赔偿模式,除就地修复模式外,拓展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小流域治理等三种异地修复模式。通过建设增殖放流点位、补植复绿基地、小流域整治示范基地,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墨汁效应”,为建设现代化滨海城市作出贡献。截至目前,已建设增殖放流点位8个,正在建设补植复绿基地2个,小流域治理基地1个。同时,广泛开展典型案例宣传,除漳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以外,积极拓宽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渠道如人民日报客户端、漳州电视台、中国环境报等进行宣传推广,有效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