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郑晓静 林文森)一男子酒后醉意上头,步行回家时,手也不忘闲着,持一硬物沿路刮花停在路边的车辆。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2020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江某与朋友在大排档豪饮后,步行回家,途经大径后村主马路时,借着酒劲上头,竟拿一硬物“顺势”边走边划,给停在路边的一排汽车留下深浅不同、长度各异的划痕。经统计,共有11辆小型汽车被划伤,鉴定损失共计6653.34元。归案后,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江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53.3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