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2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10版:民生与法

亲友之间无偿帮忙,发生伤害损失承担有讲究

亲朋好友之间无偿帮忙,无疑再正常不过。可一旦期间发生伤害,责任该怎么承担呢?

帮忙者受到意外伤害

被帮忙者应当赔偿

【案例】表哥孟先生获悉陈女士的爱车陷入泥坑后,主动叫来几个路人在车后推,陈女士则在驾驶室启动。期间,孟先生被车轮卷起的沙粒击残右眼。面对近20万元损失,陈女士以自己没有让孟先生推车,是其主动帮忙为由拒绝承担。

【点评】陈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正因为陈女士对孟先生的帮忙并没有反对,甚至欣然接受,而伤害恰恰发生在帮忙过程中,决定了陈女士作为被帮工人不得推卸责任。

帮忙者受到他人伤害

被帮忙者应当补偿

【案例】肖女士偶遇亲家母朱女士背着大包小包回家,即上前帮忙。朱女士并未拒绝。约10分钟后,因有人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从人行道飞驰而过时,牵扯住肖女士肩上的背包,肖女士倒地受伤。面对巨额医疗费用,朱女士以伤害是他人造成的,虽难以找到他人,但毕竟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

【点评】朱女士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鉴于难于找到他人,甚至可能长时间内仍是“未知数”,而肖女士损失巨大,如果朱女士“一毛不拔”,对肖女士显失公平,故朱女士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承受能力,先行作出适当补偿,待查到他人后再行追偿。

帮忙者造成他人伤害

被帮忙者应当买单

【案例】张女士见好友李女士正吃力地往车上装载货物,遂主动上前帮忙,李女士一边同意一边感谢。期间,站在车上的张女士因站立不稳失手,导致货物坠落将行人谢某砸伤致残。面对谢某索要巨额赔偿,李女士以伤害源于张女士,完全与其无关为由拒绝。

【点评】李女士应当买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李女士并未拒绝张女士帮忙,甚至表示感谢,而张女士只是因站立不稳失手,并不希望谢某受到伤害,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故李女士必须担责。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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