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陈毅东 蓝雅贞)“这笔钱不是我们借的,为什么要我们偿还?”近日,华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当借款担保人丙某、丁某等人收到需连带偿还给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9.9万元及利息的判决书,流下了伤心的泪水。
2019年,从事个体家具生意的甲某从农村信用社得知,该社针对他们这样的村民推出快贷产品。当时一心想扩大营生,但手头窘迫的甲某便动起贷款融资的念头。尽管生意前景并不明朗,甲某不顾家人再三反对,到信用社了解申请贷款事宜。信用社工作人员称其借贷条件不足,需要有人共同担保。甲某急忙召来妻子乙某和堂叔等人,碍于情面的一干亲人分别在借贷和担保合同上签字。但因甲某生意失败,这笔“亲情贷”终究有去无回。2021年,借贷期限到后,信用社多次催促甲某利随本清,遭遇拒绝后,将甲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该案涉及多名当事人的生计问题,且是一件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妥善化解双方纠纷,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多次向甲某释明相关法理法条,并协调还款方案,无奈甲某早已消极沉沦,无力按照合约要求偿还债务。10月11日,经多次庭前调解不成,华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甲某和乙某承担偿还债务责任,丙某、丁某等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于11月2日生效后,甲某、乙某、丙某等人纷纷走向漫漫还债路。
点评: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碍于亲情或义气,随便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作保,一旦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就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中,对担保人在不同的情况下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