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8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5版:社会新闻

电动车质量有问题 执法员调解换一辆

本报讯(郑爱国)新买的电动车质量有问题,商家维修不好,又拒绝给予调换新车。11月3日,在龙海区12315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王先生得以换一辆新的、同品牌、合格的电动车。

10月22日,王先生以1600元的价款向龙海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一辆某品牌的电动车。新车行驶3天后就发生故障,在驾驶中出现停止运行(熄火),必须重新起动后才能行驶的情况。王先生找到经营者,经营者将该车拆开进行维修,但没能排除故障。王先生与商家交涉要求调换一辆同品牌、合格的电动车,遭到拒绝,于11月1日拨响了龙海区12315投诉电话。

执法人员当即深入调查,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执法人员认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给王先生的电动车产品的确存在质量问题,理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给予调换。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消费者道歉,并给王先生调换一辆新的、同品牌、合格的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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